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实现兵团范围内“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面扎实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兵团范围内,对《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中49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方式
对纳入《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以下四种方式实施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兵团范围内取消6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在兵团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兵团范围内对3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在兵团范围内对38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同时,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编制《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修订动态调整更新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兵团办公厅、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落实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编制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到许可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兵团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兵团办公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信息化支撑。按照改革要求和全国统一规范,改造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证照分离”系统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到各涉企许可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备案、审批及监管信息及时通过“证照分离”系统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和监管数据库,为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兵团办公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师市,按照兵团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兵团办公厅、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落实监管规则。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的监管规则,按照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兵团办公厅、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兵团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兵团办公厅负责统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信息化保障工作,协调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编制、动态调整《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进一步完善“证照分离”系统,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工作。兵团司法局负责改革的法治保障,加强执法协调的监督工作。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层面和兵团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列明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改革举措、监管措施,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落实改革任务措施。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调整情况,有关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兵团司法局要加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督导。
(三)强化督促检查。兵团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对改革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兵团请示报告。
附件: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docx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