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险、防汛需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活动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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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因抢险、防汛需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活动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7)第86号,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责任主体 | 兵团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